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规定
一、缴存基数
根据《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田地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是指职工在本单位实际领取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工资性收入之和。
2.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和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
3.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超过和田地区最高工资标准的,按照最高工资标准作为缴存基数。
4. 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标准和最高工资标准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存基数。
二、缴存比例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企业缴存比例。企业应当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由企业和职工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2.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个人应当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的5%至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由职工和企业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3. 企业和个人缴存比例可以相同,也可以不同。企业和个人缴存比例相同的,称为“双缴”;企业和个人缴存比例不同的,称为“单缴”。
三、缴存方式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 企业代扣代缴。企业应当按照职工个人月工资收入和缴存比例,将住房公积金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缴到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 职工自行缴存。职工个人也可以选择自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自行缴存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将住房公积金直接上缴到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缴存时间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时间为每月的1日至20日。企业应当在每月的21日前将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个人自行缴存的,也应当在每月的21日前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到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五、缴存证明
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职工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职工个人需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的,可以向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六、公积金使用
职工个人可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也可以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具体使用办法由和田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